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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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205执恢276号 宁波贤院船务有限公司、宁波一方拍卖有限公司、徐迪寅、苏亚娣: 申请执行人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贤院船务有限公司、宁波一方拍卖有限公司、徐迪寅、苏亚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0205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贤院船务有限公司、宁波一方拍卖有限公司、徐迪寅、苏亚娣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205执恢276号[(2019)浙0205执97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