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天马三江旅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宁波天马四明山居度假村有限公司
宁波天马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浙0212执恢384号

翁旭东、翁国伟、方银娥、宁波天马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天马三江旅游有限公司、宁波天马四明山居度假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翁旭东、翁国伟、方银娥、宁波天马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天马三江旅游有限公司、宁波天马四明山居度假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过本院的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执行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7)浙0212民初11940号民事调解书[即原执行案号:(2019)浙0212执1448号]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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