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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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标准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37.5元,由***负担。***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