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州市晋安区金利建材商行
福州汇豪居家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9)闽0111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再审申请人***安装劳务费用(含垫付的玻璃胶款、泡沫胶款)共计9981元;

三、被申请人福州汇豪居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再审申请人***误工费4000元;

四、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107元,被申请人福州汇豪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4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申请人***、福州汇豪居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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