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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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大庆御金马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绥化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02.36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102.3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00元,减半收取403.00元,被告***负担282.10元,被告***负担60.45元,原告***负担60.45元。鉴定费300.00元,被告***负担210.00元,被告***负担45.00元,原告***负担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