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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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安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志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625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延安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25民初1583号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其中300万元自2019年1月21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息60000元计算的利息和300万元至2019年6月1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息60000元计算的利息,及本案案件受理费258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将被执行人延安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志丹县XX大道东侧(产权证号:志房权证2016字第7974号)一层商铺中的1500平方米作价6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终结(2020)陕0625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乔冬梅 审判员 党飞雄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