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皇都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须归还借款本金30746.93元及利息(2019年7月30日之前的利息为562.38元,以后的利息以本金30746.93元为基数,按涉案的《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19年7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二、被告***须支付律师代理费1565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本诉上诉案件受理费62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