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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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8759.8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3月21日为2594.6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对***址在泉州市丰泽区××路××段刺桐明珠5号楼12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