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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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2013年9月25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二、被告***、安康市秦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康市秦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华圳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1167868.96元; 三、被告***、安康市秦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康市秦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华圳建筑设备租赁站上浮租金233573.79元; 四、被告***、安康市秦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康市秦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返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华圳建筑设备租赁站钢管14158.1米、接头扣件2767个、转向扣件393个、顶丝1540根、钢管接头2019个,如不能返还,则按照钢管每米12元、扣件每个5元、顶丝每根10元、钢管接头每个5元向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华圳建筑设备租赁站赔偿。 以上义务,被告***、安康市秦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康市秦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逾期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16.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康市秦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康市秦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可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