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邢台市热力公司
邢台旭阳安能热力有限公司
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英世腾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邢台市金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19)冀0503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北京英世腾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邢台市金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65,600元及利息(利息以975,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三、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邢台市金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邢台旭阳安能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五、驳回邢台市金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60元,由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北京英世腾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收13,560元,由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北京英世腾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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