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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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康市汉滨区尚进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尚进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签订的工程合同书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解除。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尚进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因与反诉案件合并审理减半收取 587元,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尚进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原告***负担28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44元,因与本诉案件合并审理减半收取772元,由反诉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尚进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