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上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明兴各项损失57950元(包含精神抚慰金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明兴各项损失324705元(其中向***支付垫付的赔偿金43500元,向李明兴支付赔偿款28120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李明兴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16元,减半收取5558元(原告已预交),由李明兴负担2000元,由***负担55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由上诉人直接交纳上诉费(账户名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24×××5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路支行)。

权利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2020-02-21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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