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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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海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天宏利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廊坊天宏利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廊坊市海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781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447813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8日起算,其中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6元,减半收取计4008元,由被告廊坊天宏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