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楚雄兴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楚雄兴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江签订的楚兴村银2010借字第471号《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李江归还原告楚雄兴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21608.53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4月8日止的利息人民币49527.73元,从2019年4月9日起继续支付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贷款罚息利息年利率8.085%计算); 三、由被告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6元,保全申请费3628元,合计8884元,由被告李江承担(未交);被告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应由被告承担的执行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