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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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2800元(该费用原告***已垫付,本院不予退还,执行时由被告***、***、***迳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