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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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42256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以174225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三、原告***对被告***、***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公园17幢1单元19层1室房屋,在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给付款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42元,减半收取1142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