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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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市博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暨原告武汉市博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暨被告***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暨原告武汉市博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暨被告***2018年10月少发工资71.84元。 三、被告暨原告武汉市博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暨被告***2020年2月少发工资1121.67元。 四、被告暨原告武汉市博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暨被告***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的社保费用损失2215.04元。 五、被告暨原告武汉市博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暨被告***加班工资24409.25元。 六、驳回被告暨原告武汉市博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和原告暨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暨原告武汉市博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4份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