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货款174,691.47元;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原告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3,645.00元,(原告按简易程序预交案件受理费2,120.00元,保全费1,525.00元),由原告负担435.00元,余款3,210.0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同上述款项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