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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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大华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大华伟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乌海市恒实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徐炜、孙强、乌海市大华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借款9300000元,并承担从2019年5月1日起以6000000元为本金,月利率2%直至还清为止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由乌海市恒实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徐石、贺永凯、安卫、内蒙古大华伟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9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炜、孙强、乌海市大华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3480元,保全费5000元,其余缓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