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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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变更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279,531元及利息,利息以279,53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4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543元,由***负担28元,***负担7,515元。多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7元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