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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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辽源供电公司 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辽源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康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辽源供电公司待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辽源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康宁分公司损失34,545.8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332.00元,由原告负担33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