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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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来宾市兴宾区蓝鲸饮品店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鲸”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2、被告来宾市兴宾区蓝鲸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 3、驳回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