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开原市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原市金钥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与被告开原市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买卖楼房合同合法有效,即坐落于开原市门市房为被告***、***所有;

二、被告***、***支付给原告***门市楼房款项本息102137.50元(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段本息);

三、由被告***、***给付原告***门市楼款项本金307150.17元,并承担从2021年2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4.9厘计算的利息至偿还时止;

四、被告开原市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或协助为被告***、***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手续义务;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67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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