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原市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原市金钥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与被告开原市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买卖楼房合同合法有效,即坐落于开原市门市房为被告***、***所有; 二、被告***、***支付给原告***门市楼房款项本息102137.50元(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段本息); 三、由被告***、***给付原告***门市楼款项本金307150.17元,并承担从2021年2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4.9厘计算的利息至偿还时止; 四、被告开原市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或协助为被告***、***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手续义务;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67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