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盐城市宏泰米业有限公司
盐城市泰宏粮食专业合作社
贺州高层烟道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4076号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并从2014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

三、***、贺州高层烟道厂、盐城市泰宏粮食专业合作社、盐城市宏泰米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00元,由***负担1000元;由***、***负担5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待删除空行审判长孙卫权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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