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嘴山市耕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嘴山市耕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1000元、违约金14305元; 二、被告闫某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闫某2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闫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