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南万勃投资有限公司 三亚中泰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铱海投资有限公司 三亚盈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海南旭茂投资有限公司 三亚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财保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住***。 负责人:姚卫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万勃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三亚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海南铱海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葛桂云,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万勃投资有限公司、三亚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海南铱海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信达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琼02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海南万勃投资有限公司及三亚盈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区的共有项目‘三亚骊山度假公寓’在建工程16345.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9920.42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三土房(2011)字第XXXX号];二、冻结被申请人三亚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旭茂投资有限公司40%股权;三、冻结被申请人三亚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三亚中泰投资有限公司45%股权;四、查封被申请人三亚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海棠湾南田农场东风分场的‘六和悦城’产权式度假公寓地下车位房产。……”该裁定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5月17日分别送达给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及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解除对海南万勃投资有限公司及三亚盈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区的共有项目“三亚骊山度假公寓”剩余8247.41㎡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周茹 审判员唐赐伟 审判员詹润红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丙如 书记员符玉影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