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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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1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日起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5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