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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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南县尚龙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平南县尚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821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十三楼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20976657。 法定代表人:邱宗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芃臻,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苏丛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平南县尚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平南县平南平南街道三环路(奇湖山庄路口)吴达新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33071644XU。 法定代表人:何玉龙。 被执行人:平南县尚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平南县平南平南街道二环路(房管所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5572104514。 法定代表人:何彩绿。 被执行人:何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何彩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吴日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莫仕权,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邓英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丛杰、何玉龙、何彩绿、吴日琼、莫仕权、邓英奎、平南县尚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玉龙)、平南县尚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彩绿)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作出的(2019)桂0821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丛杰、何玉龙、何彩绿、吴日琼、莫仕权、邓英奎、平南县尚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玉龙)、平南县尚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彩绿)未按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一、被执行人苏丛杰归还代偿款5781253.41元给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二、被执行人苏丛杰支付违约金578125.34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但上述违约金与利息总和不超过以5781253.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三、被执行人平南县尚龙贸易有限公司、平南县尚品贸易有限公司、何玉龙、何彩绿、吴日琼、莫仕权、邓英奎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平南县尚龙贸易有限公司、平南县尚品贸易有限公司、何玉龙、何彩绿、吴日琼、莫仕权、邓英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苏丛杰追偿;四、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苏丛杰名下位于平南县的房地产以及登记在被执行人何彩绿名下位于平南县平南镇城湖路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六、被执行人苏丛杰、何玉龙、何彩绿、吴日琼、莫仕权、邓英奎、平南县尚龙贸易有限公司、平南县尚品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29641元、执行费59197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玉龙、邓英奎、莫仕权、吴日琼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一、经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玉龙、邓英奎、莫仕权、吴日琼双方对帐,截至2020年5月31日本案未执行的利息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708275.61元;二、被执行人何玉龙、邓英奎、莫仕权、吴日琼偿还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300000元,待被执行人何玉龙、邓英奎、莫仕权、吴日琼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即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不再向被执行人何玉龙、邓英奎、莫仕权、吴日琼追偿。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玉龙、邓英奎、莫仕权、吴日琼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7月31日、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还款共计130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表明被执行人何玉龙、邓英奎、莫仕权、吴日琼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所有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另查明,案件执行费59197元已在(2019)桂0821执1301案执行款项中扣除。至此,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9)桂0821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苏丛杰、何玉龙、何彩绿、吴日琼、莫仕权、邓英奎、平南县尚龙贸易有限公司、平南县尚品贸易有限公司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