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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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绪支行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绪支行借款本金289166.92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3月27日,利息为512488.65元;以289166.9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9229‰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6元,减半收取计59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