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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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若被上诉人柳州市力曼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上诉人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上诉人柳城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城县(商贸中心)32栋101-103号,33栋102、108、201、202号,37栋201-206号,40栋201-204号,43栋201-206号,46栋102、106、201、202号的共计二十七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柳房权证柳城字第C2015XXXX号-××号)及各房屋项下相应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担保范围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上诉人柳城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柳州市力曼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四、被上诉人柳城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被上诉人柳州市力曼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应履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柳城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柳州市力曼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72086元(上诉人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2086元(上诉人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以上费用合计144172元,均由被上诉人柳州市力曼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柳城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