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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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在贵F×××××号轻型箱式货车所投保的交强险12.2万元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2万元(限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二、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在贵F×××××号轻型箱式货车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7118元(限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三、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在贵F×××××号轻型箱式货车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限额范围内支付***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8800元(限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9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