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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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钟山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4063民事判决; 二、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六盘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2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46元,共计3357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负担320元,被上诉人***负担30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