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金源地地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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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是否应退还案涉保证金的问题,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绿虎公司按照2018年1月15日《合作协议》缴纳的30万元保证金因该合作协议未实际履行而转至双方于2018年4月8日双方签订的《生产施工合同》项下保证金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该《生产施工合同》约定:“第四条乙方义务:1.为促进乙方的安全生产、合规经营、合法开采,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一百万元,本保证金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逾期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施工权”,绿虎公司并未按照该合同约定时间缴纳保证金,其称金源地公司违约在先,但对违约事实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合同约定缴纳保证金的内容不符,应认定绿虎公司在履行缴纳保证金合同义务的行为中存在违约行为。但绿虎公司与***对于2018年4月8日《生产施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的事实说法不一,***作为主张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一方,其提供的炸药出库单等证据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且出库单、清单上并未有绿虎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名确认,本院不予采信。***认为绿虎公司给其造成了损失,但其二审提供的证人证言证人并未出庭作证,且缺乏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其提交金兴公司扣除其保证金10万元支付给案外人向元涛的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对相关银行流水的关联性亦无法采信,至此***对其主张的绿虎公司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事实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主张的安全设计费、评审费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故***有关绿虎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案涉合同因绿虎公司未按时缴纳保证金而为无效合同等其不应当向绿虎公司退还保证金责任的上诉请求均依据不足,本院对此均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7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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