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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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0)桂1102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0)桂1102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尚应赔偿上诉人翼生生各项损失共计1872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5元,合计673元(上诉人翼生生已预交),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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