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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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0)桂1102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0)桂1102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尚应赔偿上诉人翼生生各项损失共计1872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5元,合计673元(上诉人翼生生已预交),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