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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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 郫县众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偿还本金66,000元及截止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13,462.45元,并以6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案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利息; 二、郫县众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的追偿权;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对***名下川TD××××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9元,由***、***、郫县众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