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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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借款592271.11元,并支付利息7423.11元、罚息(罚息算至2021年1月9日止为124.77元,自2021年1月10日起以599694.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92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为本案支出的代理费11860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路××号××室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浙(2017)永康市不动产权第0××3号】在上述第一项款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