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35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0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就被告***所有的位于蒲江县鹤山镇朝阳××道××号××栋××单元××层××号的房屋在115200元及利息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