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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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清镇支公司 贵州省习水县习湖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清镇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123156.79元; 二、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清镇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贵州省习水县习湖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9848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0元,由被告习水县习湖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