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8月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57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7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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