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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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靖江市银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0日为102.5万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7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被告***、靖江市泰和船舶有限公司、***、扬州冉曦船务有限公司、南通冉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合计29936元,由被告***、泰和船舶、扬州冉曦、南通冉曦、***、***、弘禹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9076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泰和船舶、扬州冉曦、南通冉曦、***、***、弘禹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90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扬州冉曦、南通冉曦、***、***、弘禹公司应负担的公告费860元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