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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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滕州市姜屯万盈物资经营部货款7011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011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滕州市姜屯万盈物资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