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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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181执481号 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1)川118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6日受理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1925.7元、垃圾清运费66元、违约金192.57元,负担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敏主动履行物业服务费1925.7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下款项收取,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05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