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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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永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永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海盐款人民币204379元并自2020年10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3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7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