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鑫龙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鑫龙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贵阳花溪中皓重型配件经营部支付货款25000元; 二、驳回原告贵阳花溪中皓重型配件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贵州鑫龙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