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20)黑0828民初2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20)黑0828民初2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变更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20)黑0828民初2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夏云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被上诉人任易国转让款29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解除上诉人***、夏云峰与被上诉人任易国于2014年9月22日签订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

五、驳回被上诉人任易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81元,由上诉人***、夏云峰共同负担2825元,由被上诉人任易国负担1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62元由上诉人***、夏云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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