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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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203执恢175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昂与被执行人谷建彬、谷志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3刑初4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标的为23203.29元,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向我院发函请我院将执行款汇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基本账户,我院于2021年4月13日将执行款23203.29元汇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基本账户,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