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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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都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北瑞宏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0000元及自2016年4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青海青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55144.63元及自2016年4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48元,由被告青海青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868元,由被告海北瑞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473元,由原告负担70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