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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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 二、被告***应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原告***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上述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计414元,由原告负担264元,被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