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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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凯密特尔化学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95835元及该借款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42778元及该借款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的利息;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眭国荣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95835元及该借款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的利息;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眭国荣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42778元及该借款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的利息;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眭国荣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95835元及该借款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的利息; 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眭国荣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42778元及该借款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的利息; 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眭国荣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 八、对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人民币2500元,被告***、眭国荣共同负担人民币25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497元(原告预付),被告***负担人民币3150元,被告***、眭国荣共同负担人民币143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