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市建拓商贸有限公司 泰安现代塑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市建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泰安现代塑料有限公司货款90185元及经济损失(依90185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泰安现代塑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及保全费1070元,均由被告常州市建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